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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法規函釋

申請遺囑繼承登記,因故無法提出認證書及認證遺囑,得檢附向法院公證處請求交付認證書及認證遺囑之影本,以資替代
公布日期 : 2021-12-24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1100146370號函

要旨:申請遺囑繼承登記,因故無法提出認證書及認證遺囑,得檢附向法院公證處請求交付認證書及認證遺囑之影本,以資替代

內容:台端來信所詢旨揭疑義,因涉公證法相關規定,本部前於110年11月2日函詢主管機關,經司法院秘書長110年12月9日函復略以「遺囑認證請求人之繼承人或就遺囑認證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依公證法第95條規定,請求法院公證處交付認證書及認證遺囑之影本,經法院公證人依同法第96條製作交付,應與繕本有同一效力。」爰繼承人得檢附向法院公證處請求交付認證書及認證遺囑之影本,以資替代俾解民困。惟如繼承人就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事項尚有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資訊來源:內政部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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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   2021-12-24 17: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