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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訊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同步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徵收額數標準,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並自114年1月1日發生效力
公布日期 : 2025-01-09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研議修正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經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同步於113年12月30日令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司法院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準用。臺灣高等法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雖曾於92年8月間據以修正提高徵收額數,惟迄今已歷二十餘年未曾再修正。鑑於現今社會經濟情況已有變遷,爰予修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114年1月1日發生效力。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配合增列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條文,將現行名稱修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二、提高民事訴訟裁判費徵收額數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調整為加徵十分之三,逾1,000萬元部分,則維持原加徵十分之一之規定;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或上訴之事件,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另增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18規定聲請再審或抗告事件徵收之裁判費,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三、提高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自94年2月5日非訟事件法修正公布後,未曾變動,爰增訂就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規定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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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   2025-01-09 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