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屬洗錢法制法(下稱本法)第5條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依本法第11條規定,其擔任受託人時,應就信
託資訊進行申報,於資訊發生變更時更新申報資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以信託財產與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達一定金額(新臺幣五
十萬元)之臨時性交易時,並應主動揭露其在信託中之地位。內政部函.pdf行政院公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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